《稅收》取得配偶不動產 三情況適用房地合一優惠

時報資訊|2021年11月10日 週三 上午8:57

【時報-台北電】我國房地合一2.0自今年7月上路,持有五年內皆適用35%以上高稅率。財政部指出,不管是受贈、遺產或是因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配偶不動產,其持有期間皆可合併計算,自配偶當年購入或取得不動產起計算,有效避免落入短期高稅率期間。

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是2016年後取得不動產,取得日認定原則為房屋、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。另依房地合一2.0規定,預售屋持有期間依前一次交易日到下一次交易日計算,若為特定公司(未上市櫃企業且半數價值或出資額為不動產)半數以上股權交易,則以單人持有股權過半時程計算持有期間。

個人若持有不動產兩年內出售,其交易所得適用45%房地合一稅率;而持有兩年到五年間則適用35%;五年到十年為20%;十年以上為15%。

換言之,持有期間長短將會決定稅率高低,因此透過併計配偶持有期間,也能達到適度節稅效果。

依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、第5點規定,個人因繼承或配偶贈與而取得不動產,若屬於自住用途,也就是設有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,且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,即可將被繼承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。

另外,配偶依民法第1030-1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前配偶的不動產,則持有期間為前配偶取得不動產時間起計算,非自住也能適用。(新聞來源:工商時報─林昱均/台北報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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